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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民办的存在让政策进退两难:浙大教授再论为何要保障纯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2019-07-21 来源: 成都名校客户端-成都名校网

目前不少地方大量“国有民办”学校的存在让政策陷入了进退两难,让占有国家大量财政和编制资源的国有民办学校享有普通公办学校没有的招生自主权显然不合适,而限制民办招生自主权又势必对于完全由社会力量和企业兴办的,本来就举步维艰的纯民办学校造成误伤。

依法治教正是在这里遇到了难题,所以2018年8月10司法部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一年过去了,至今还是没有下文,估计也是在这个问题上各方博弈未果。

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华

最近有一种论调甚嚣尘上,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特别是其中的初中,之所以形成了对公办学校的全面优势,并不是因为民办教育的体制机制优势和民办学校教师的加倍付出,而是因为民办学校招生“掐尖”,由此导致公办学校信心丧失,长此以往,公办教育危矣。因此,他们认为,仅仅限制民办学校招生范围还不够,还必须彻底扼杀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通过电脑派位斩断民办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机制。并将这一做法美其名曰:公平竞争。

显然,上述论调并不符合事实,以此误导相关政策设计则会贻害无穷。

一、良心不能被狗吃了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是怎么出现的?一类是人们不满意公办学校提供的义务教育,于是,作为公办学校替代者的“替代型”民办学校应运而生,此即所谓“选择性教育”;另一类是人们无法获得公办学校提供的义务教育,于是,作为公办学校补充者的“补充型”民办学校也应运而生,此即所谓“保障性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历程中,民办学校没有得到或只得到极少的公共财政资助,入读民办学校的学生付出了额外的学费,学校和学生本应该享有的分享公共财政资金的权利都没有得到保障,只有社会是大赢家:民办学校只花了不足公办学校十分之一的生均财政资金,却向社会提供了质量远超公办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共教育服务!

与此同时,政府欠了民办学校、也欠了民办学校学生的情,应该心存感激!没有民办教育,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的满意度将大幅下降(否则他们就不会离开公办学校);没有民办教育,公共财政仅在义务教育阶段每年就将多支出至少1800亿(表一)!一些人现在看着公办学校竞争不过民办学校,不从公办教育体制自身找问题,加快办学体制改革,让公办教育重新获得人们的尊重,反而污蔑民办学校的优势只是因为“掐尖”,实在非常荒谬。试问,民办学校崛起之前,所谓“尖子生”都在什么学校呢?他们又是因为什么原因离开了公办学校呢?显然,今天的局面不是因为“尖子生”离开了公办学校,公办学校才办不好,而是因为公办学校没有办好他们才离开!

中华民族是一个知恩图报的民族,中国传统文化鄙视“过河拆桥”和“卸磨杀驴”,提倡中庸之道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政府履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纯民办学校也全面承担应尽的公共财政责任之前,要求纯民办学校完全照搬公办学校招生规范,不符合世道人心。我看见有文章说这样有助于民办学校内涵发展,专注于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真是说得太好了!既然如此,公办学校又何必对“掐尖”耿耿于怀?这让我想起一句俗话不得不说:良心不能被狗吃了!

表一、2017年义务教育生均经费及民办学校的财政贡献

资料来源:根据教育部“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年度发布”;《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2017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财[2018]14号)

表二、表三根据教育部相关年度《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

二、依法治教,政府应该率先垂范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要义是政府首先要守法,只有政府率先垂范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法律、学习法律、尊重法律、执行法律、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文化。因此,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就是有再多的理由,在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时都必须有法可依,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基本国策。

现在有一种很不好的风气,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常常以工作需要为借口,动辄出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规范性文件,视法律如儿戏,严重破坏国家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贻害无穷。

关于民办学校招生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2018年8月10司法部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三十一条虽然对相关规定做了调整,增加了一些限制条件,但仍然在总体上肯定了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虽然修订后的实施条例结果如何尚不得而知,但在新实施条例公布之前,政府执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难道不是一种常识和基本操守吗?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传言或所谓的“窗口指导”,置现行法律于不顾,乃是一种典型的机会主义行径,哪里还有一点依法治教的原则可言!以其昏昏,又怎能使人昭昭呢?

三、透支政府信用是“高级黑”

现在一些政府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时朝令夕改、随心所欲,只以领导意志为转移,完全不考虑政府出台政策文件必须接受“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要求。以最近关于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相关文件为例,我在上一篇文章“为什么必须保障民办学校跨区域自主招生的权利?”中指出:“无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最终修订的结果如何,对于在新条例生效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而言,他们所申请的办学许可证都内在包含“跨区域自主招生”的权利。

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如果新《实施条例》限制了民办学校“跨区域自主招生”的权利,地方政府将面临不胜其烦的法律纠纷,民办学校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补偿;如果新《实施条例》保障了民办学校“跨区域自主招生”的权利,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限制民办学校“跨区域自主招生”,那首先就是违法行政,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五)的规定,属于“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待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权利时的机会主义行为的蛮横立场严重透支了政府信用。至今为止,没有一级地方政府在规范性文件中提及对民办学校的权利补偿,似乎只要政府能够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就可以随心所欲剥夺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而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这个社会还有王法吗?建议有关部门严查地方政府这种违法行为,特别需要警惕有人涉嫌“高级黑”。

四、不要让人民重新不满意

教育领域的一切改革都要以增加人民的福祉和提升人民的满意度为宗旨,这就是不忘初心。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个原则往往由于人群之间的利益分化而产生冲突,你满意了,别人可能就不满意了。那怎么办呢?集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验教训表明,唯一的、普遍的原则就是扩大人民的自由,人民越自由,满意度就越高,当然这是在法治范围内的自由。

以此来衡量这些年来关于纯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政策变动和公共辩论,一种十分危险的倾向正在成为“政治正确”的标准答案,那就是减少人民的自由:限制纯民办学校选择学生的自由和限制家长与学生选择学校的自由。一些人想当然地认为,只有他们才知道什么是好的教育、什么是合适的教育、什么是真正的教育和什么是公平的教育!虽然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还将继续无数次证明,这完全是一种谵妄的“伟人幻觉”!而解决这一切问题的答案,除了人民的自由选择以外,并没有第二种解决方案。显然,正确的思路和做法应该是扩大公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而不是限制纯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

民办教育为什么能够显示出比公办教育更强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它给了人民在教育领域更大的选择自由。回望新中国教育七十年和世界现代教育发轫以来四百年的发展史,从来就没有一种限制人民自由的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政策成功过,因为教育的本质就是释放人的潜力——体力、智力和创造力,而实现这个目标必须以自由为前提。

有人以公平来说事为限制纯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寻找理由,其实不值一驳。没有自由的公平是猪的公平。以自由争公平则公平存,无自由谈公平则公平亡。难道世界进入21世纪,中国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在教育领域给世界提供的价值观就是猪的公平吗?

最后给衮衮诸公普及一点法律常识,你们口口声声宣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就近入学”,并非学生所必须,这叫“选择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我想就“近”入学,政府应该予以满足,我不想就“近”入学,政府不能强迫,所以,“就近入学”的准确解读是“自愿就近入学”;与此对应的,“就近入学”原则对政府才是“强制性规范”或“义务性规范”:政府应该建足够的学校,在老百姓想就“近”入学时,你不能让他(她)就“远”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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